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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速递!明确防御措施 西安新版气象灾害防御办法3月施行

时间:2023-02-24 21:22:11    来源:华商网    

2月24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采取交通管制、停产停课、疏散人员等措施,鼓励全民参与防灾减灾。《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出现干旱、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时 应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条例》按照西安市易发多发的气象灾害类别,主要对大雾、霾、暴雨、水隐患、大风、高温等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进行了规范,并按照易受气象灾害直接影响的特殊行业领域,重点对关系农业生产、旅游景区、交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气象灾害预防措施进行了规范。


(相关资料图)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出现气象灾害的,应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三)发生森林火灾或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的;(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此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公民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并做好应急准备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气象灾害发生后,依法服从有关部门指挥,开展自救互救。

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 可采取交通管制、停产停课、疏散人员等措施

《条例》规定,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时,所在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二)决定停产、停工、停课;(三)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四)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五)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六)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七)抢修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八)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九)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十)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华商报记者 王煜鑫

关键词: 气象灾害 人民政府 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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