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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河拆桥?民企曝与央企合作投标中标后被踢出局|实时

时间:2023-02-04 10:38:34    来源:华商报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真的是“过河拆桥”?日前,民企陕西筑新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新梦)项目联系人刘家宏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吐槽,他们与一家央企前期签订合作协议,利用各自资源确保中标4.28亿元工程后,对方将协商好的工程段又分包给其他公司,令他们始料未及。

工程量分包给其他劳务公司,导致筑新梦施工队80多名工人没活干


(相关资料图)

>>>资质不够找“联合体”

“招标前找我商量怎么把这个工程弄下来”

刘家宏介绍,筑新梦公司总部在陕西安康,而撬了公司隧道工程的是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在西安,它是揽工程,但干工程是他们集团下属、位于河南郑州的第一公司。”

刘家宏所说的投标工程是指陇海铁路上行线陕西宝鸡至甘肃天水段改建项目,总造价4.28亿。

“这个项目是我做的,在招标之前,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朱某某找我商量,怎么把这个工程弄下来,他是西北片区指挥部的二把手。”

“是他找的我谈这个项目,不是我找他,我们微信聊天记录都有,他请我吃饭微信发的地址,包括他让我找联合体的记录,他找联合体,都是我给他提供的。”

刘家宏强调说:“所有的东西都是我拉他入围,都是我在运作。要中标得有铁路电气化的资质,第一公司没有,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联合体,他的联合体都是我给他找的,没有我,他连入围都入围不了,他是通过我的关系把他拉的才入围,这家联合体公司现在都可以出面作证。”

>>>微信聊天记录曝光

“刘总项目下个月24号开标,加紧工作”

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1月11日,朱某某发微信称“改造工程计划月底或下月初要招标,能不能通过某领导努力一下?”

2021年11月13日,朱某某在西安某主题餐厅预订包间宴请刘家宏。

记者注意到,从当年11月至12月,双方就招标有微信沟通记录。朱某某曾询问刘家宏“招标具体时间明确没有?”

2022年1月25日,朱某某发微信沟通联系联合体:“你马上联系,回复我看某局联系人。”刘家宏回复贴出了联合体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月25日,朱某某发微信称:“刘总项目下个月24号开标,加紧工作。”

3月21日又发微信称:“刘总,在西安?项目到关键时点了。”

>>>中标之后过河拆桥?

合作协议约定45%的工程却包给其他公司

“原定是2022年3月26号开标,因疫情推到4月7号开标,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中标,我们是民企,人家是央企,中标之后,他翻墙头把我们甩掉了。他们不讲信用,前面都是跟我签了合同的。”

刘家宏出示与第一公司在2021年11月23日签订的《改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显示,双方约定共同营销、投标及中标工程量分配、具体施工等事宜。

这份盖有双方公章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利用双方各自资源优势,共同开发该改建工程项目,确保项目中标。乙方筑新梦前期开展营销发生的费用独自承担。项目中标后,乙方承揽项目中标价45%的施工任务(隧道工程)。施工期间,乙方需组织好现场施工。

双方分别负责各自施工范围内的工区组建,分别承担施工管理、工程交验及质保期维保。甲方负责项目部组建,统一采购施工主材。乙方负责自己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组织及技术管理,并接受地方政府、监理及甲方的监督。

双方约定中标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双方根据划分的任务比例承担各自施工范围内的各种税费、保险保证金。其中,除履约保证金外,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工程款(或结算)中代扣。

双方分别承担各自施工范围内的辅材及设备的采购和租赁,各自承担施工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质量等事故所引起的损失。

“朱某某安排第一公司在2021年11月份和我签的合同,上面签字的是我,对方是盖章。”刘家宏表示,中标工程造价4.28亿,按合作协议分配中标工程量,“对方说项目部他们建,不让我出钱,他占55%。按约定,我们公司承揽45%的隧道工程,一共1.93亿元,具体施工段是在甘肃天水,这个在合同中都清清楚楚约定了。”

刘家宏告诉记者,2022年7月,双方具体协商中标工程量时,第一公司违约在先,“开工之后,人家一脚把我踢开了。我们多次交涉,他们和我谈,一个星期换一个人谈,先后换了8个人。”

刘家宏没想到对方会过河拆桥,“人家就不和我签施工合同,第一公司找了湖南和福建的两家公司去干,这两家公司以前经常给他们干,相当于他们的关系户。”

2022年7月31日甘肃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伯阳派出所出具告知通知书,告知湖南某劳务公司停止施工

>>>险酿群体摩擦事件

“对方找劳务公司无视警方告知书强行施工”

刘家宏认为对方是搪塞和拖延,筑新梦派往甘肃天水伯阳镇工段的工人无工程可做,双方发生摩擦,存在群体性事件的隐患。

“我们公司本身上去80多个工人,开工的时候阻工半个月,他们不让我们工人干活,天水当地其实也不同意他们施工。”

刘家宏表示,2022年7月30日和31日,在天水伯阳镇施工现场,双方险些发生肢体冲突。

刘家宏说:“他们当时请了当地的村民助阵,人多势众,叫来了七八十号人,我们80多个工人要干活,对方的人最后都退了,天水伯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调解。”

记者看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伯阳派出所2022年7月31日出具的告知通知书显示,警方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湖南某劳务公司停止施工,要求双方不要发生冲突,并向各自公司法人汇报联系,协商施工确权后开始施工。

警方就现场施工权问题告知如下,湖南某劳务公司在矛盾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暂停施工,并与承揽工程的甲方进行协商;筑新梦在公司法人在签约问题没有明确解决的情况下,解散在伯阳镇南集村村西大桥下施工的聚集人员,并通知其签约法人与承揽公司的甲方进行协商。

中铁大桥局集团陇海线宝天段上行改线工程公司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后,明确承揽乙方和施工方后方可施工。

这是派出所民警在几次处警后依法依职的告知,如果因此事再次发生群集闹事或施工安全事故等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告知通知书上,有三方的签字摁手印。刘家宏说:“双方当时险些争执动手,甘肃警方认为他们没有和我们谈好,不允许他们施工,但现在半年过去了,他们无视警方的告知通知书,还是强行动工,目前还在不断施工。”

告知通知书要求向各自公司法人汇报,协商施工确权后方可施工,三方均签字摁手印

>>>赴西安维权获认可

民警:跟人家签合同没落实,不处理不行

刘家宏表示,无奈之下,2022年8月他们只能找位于西安的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维权。

“我们也曾经找他们的上级部门反映,但他们集团领导也不见面,说是朱某某弄的,让朱某某处理,目前也没有给出书面的答复。”

“我们在西安这次维权是对方先报警,西安雁塔区明德门派出所民警去了之后,我说我们是合法维权,警方也认可我们维权。”

刘家宏称因为对方的老总不见面,问题一直拖着没有解决。“我们工人去找他们老总要说法,他都不敢去那上班了。派出所民警当着我们的面问对方:‘他们维权,你们为啥不处理嘛?你们和跟人家签的合同没落实,不处理不行。’民警说,不出面解决问题再报警就抓人,最后他们也不敢报警了。我们在派出所都备了案,我们都签字登记了。”

>>>面对记者采访

涉事央企均回避:“不清楚不知道别找我”

1月19日,记者联系上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希望了解公司未按与筑新梦所签合作协议执行的原委,他表示:“这个事情我不清楚,我不知道。”随即挂掉了电话,再未接听,截至记者发稿,也未回复记者发去的采访短信。

当日,记者致电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朱某某问清是记者采访,答复称:“我不清楚这个事,你也不要找我,合同也不是我签的。”

记者询问其是否前期找刘家宏参与投标,朱某某表示:“具体我不清楚,谁签的找谁。”随即快速挂断电话,

>>>中标“联合体”回应

前期牵线后面事情不清楚,一听就不对劲

1月14日,参与投标联合体某公司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表示, 最终中标胜出,刘家宏起了关键作用。

“大桥局(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在条件上、业绩和资质上不太满足,所以我们搞了个联合体。招标文件里就有电气化资质这个要求,他们没有,当时他们达不到,因为我和刘总认识,刘总给我打电话,他知道我们有这个资质,我们才搞了个联合体。”

这位负责人表示,当时有四五家工程单位参与竞标,一般铁路工程,这就算是参与竞标多的了,大家有目标才会参与,特别是前期投标非常关键,“从准备工作和各个细节上都要注意。当时已经挂网,人家是土建和电气化一块招标,刘总联系我说大桥局想投标,但是满足不了人家的要求。大桥局搞土建,我们公司在电气化电路这块有资质,我们主要搞‘四电’,只要是铁路上的电气化,我们都这样统称。我和大桥局不太熟,刘总介绍之后,正好双方资质上都吻合。”

这位负责人坦言:“前期情况我不太清楚,后来我们坐在一块对接签合同,才知道他们之间出了这档子事,应该是大桥局跟人家签了合同,上面都盖的有公章,这要问中间具体办事的人。”

“一般国企单位不会是因为前期说啥,后边又反悔,这种事具体要看大桥局下面公司中间办事的人和刘总是怎么谈的。”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中标之后,刘总也去找过,大桥局朱总说前期他牵了个头,具体谈是集团下面公司的人谈的,我就不太清楚他们之间到底有啥问题。我和朱总见过面,朱总一直说的是前期他只是牵线,具体是子公司施工,后面的事情他不清楚,我一听就有点不对劲,弄的我们也很尴尬,弄的不太好。”

>>>不给工程做就补偿

筑新梦:对方失信违约致公司损失2000万

“他们不讲诚信,不让我们做,那就给我们经济补偿。”刘家宏告诉记者,迄今半年过去了,公司也没有做工程,也没有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刘家宏表示,对方失信违约,将筑新梦的工程量分包给其他劳务公司,作为央企霸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筑新梦施工队80多名工人没活干,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加上公司前期为该工程投入较大,前期营销花了六七百万,但是后期承诺的都没落实,这半年来给我们公司造成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工人等在那个地方无法施工,所有的管理人员我们公司都得发工资,我们现在诉求就是,他们要么按合同给我们工程做,要么就赔偿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

刘家宏认为,同为建设公司,双方并不平等,“我们是民企,第一公司是央企,他们说了算,他们比较霸道。”

对于为何不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刘家宏坦言:“他们违反合同,去法院起诉的话,我们民企未必能干得赢。他们是央企,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不怕打官司,打8年10年都行,但时间上我们耗不起啊!”

涉事央企违约在先造成损失民企有权索赔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指出,大桥局下属第一公司与筑新梦于2021年11月23日签订《改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投标及中标工程量分配、具体施工等事宜,尤其是承诺项目中标后将项目中标价45%的施工任务分包给筑新梦。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改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赵良善表示,既然大桥局下属第一公司与筑新梦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大桥局下属第一公司就应该履行该协议,而大桥局下属第一公司将约定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另外两家公司,这一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赵良善介绍,因筑新梦与涉事劳务公司对施工工程存在争议,双方工人发生摩擦,如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当地警方可对筑新梦与涉事劳务公司立案调查。如果在此次群体性事件中,大桥局下属第一公司没有参与、没有指挥,则不担责;相反,如果大桥局下属第一公司参与了此次群体性事件,则需担责。

赵良善指出,因大桥局下属第一公司作为央企,违约在先,导致筑新梦损失的,筑新梦有权要求大桥局下属第一公司赔偿损失,但是需要筑新梦提供有关损失的有力证据。

“当然,筑新梦也可选择要求第一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改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由筑新梦承包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工程。”

赵良善建议,大桥局下属第一公司尽量与筑新梦私下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筑新梦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王喆楠

关键词: 中铁大桥局集团 合作协议 过河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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