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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讪直播”引不满 要拿起法律武器叫停被侵权行为

时间:2022-01-04 10:41:32    来源:法治日报    

日,网络台兴起了一种“搭讪直播”的网络直播方式——主播以各种噱头随机与路人搭讪,并将全过程直播给观众。

街头路人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会被拍摄下来,通过视频直播传播出去,被屏幕前的众多网民“围观”。甚至,在路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会被主播偷拍,成为直播赚取眼球的“爆点”。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搭讪直播”背后的法律问题也浮现出来——被拍摄“素材”中的个人信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搭讪直播”如果侵犯到个人权利,谁应该承担责任?在规范“搭讪直播”上,直播内容发布者、有关网络台、国家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搭讪直播引不满

吸睛涨粉触红线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进行“搭讪直播”,把路人当做获取流量的“工具”,为自己的台账号拉流量涨粉丝,这究竟是一种“创新”还是一种“侵权”?

“‘搭讪直播’行为是一种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这种行为不仅包括了对一般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公开等,也包括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比如个人的地理位置信息、人脸信息等敏感信息的收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对记者表示。

对于“搭讪直播”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除外的情形?张新宝认为,“搭讪直播”并不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而是一种商业炒作行为。因此,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甚至需要作出特别的告知,说明收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可能的风险。

浙江大学教授王春晖也认为,该行为必须依法遵循“告知、知情、同意”的原则。

如果没有相关告知且未取得有关个人的同意,这种情况下的“搭讪直播”,在张新宝看来,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特别是在个人明确拒绝的前提下,主播仍然采取跟拍或偷拍的方式拍摄,这属于违法行为,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在王春晖看来,“搭讪直播”还有可能侵犯被搭讪人的肖像权。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也认为,“如果被搭讪者谈及一些涉及第三人的内容,还可能引发侵犯第三人人格权的纠纷,或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形。”

关键词: 搭讪直播 网络 平台监管 吸睛涨粉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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