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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下月起施行 用人单位每1到2年应组织女职工妇科检查

时间:2019-02-26 16:50:46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2月26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山东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为山东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用工、劳动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山东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办法》共26条,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人文关怀,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劳动保护措施、防止性骚扰以及卫生保健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职责,重点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义务和限制性规定。同时,扩大并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措施,增强了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强化了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明确了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处理方式,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翟晨曦)

关键词: 新规 妇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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