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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酒后与朋友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未征求醉酒妇女同意应认定强奸

时间:2023-04-26 22:22:02    来源:周垂坤律师    


(资料图)

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该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近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就对一个这样的案子进行了重审。据悉,2020年7月的一个晚上,陕西一所高校的男生强某与其朋友白某喝完酒后,一起到了白某朋友的家中继续喝酒,随后强某在白某醉酒昏睡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天,白某报案称遭到了强某的强奸。

一审法院认定强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强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此类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证据收集方面。由于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只有性行为双方在场,因而一旦案发,往往是口供对口供的状态,从而导致案件定性困难。除了证据问题,强奸罪案件认定难也有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误解的原因。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前述,强奸罪的构成,要认定行为人存在违背女性意志和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进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但是,究竟是将强奸罪认定的落脚点放在违背女性意志还是使用强迫手段,看似没有本质的差别,实际上会导致实践中案件处理的不同。

具体而言,若是认为强奸罪的构成以强制作为基础的话会导致认为虽然没有获得同意,但是也没有采取强制手段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反之,若是认为强奸罪的构成以违背女性意志为基础的话,则即使行为人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只要其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没有获得同意,就可以构成强奸。

在实践中,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女性灌醉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另一种是在女性醉酒后利用其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况,实践中认定构成强奸,不会有太大法律理解上的障碍。其核心的原因就在于将女性灌醉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使女性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手段。至于前述第二种,除了前述证据认定困难,之所以较实践中相比之下更难认定构成强奸,是因为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权,那么强奸罪的认定就应当将核心落在是否取得女性的同意上,而不是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由于将重心放在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导致了实践中很常见的一个误解,即女性如果没有反抗,那就是同意。但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应当认为暴力、胁迫等都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资料,并非“违背妇女意志”的并列要件,不能说在违背妇女意志之外还需要有强制手段,才能构成强奸。

从这个角度出发,只要是未征求女性同意,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论事先有无将女性灌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强奸罪。只不过在利用醉酒状态的情况中,认定存在“违背女性依据”往往更难找到充分的证据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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