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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榆林】榆林两家经销商售卖劣质农药、假兽药等被处罚_全球百事通

时间:2023-03-28 06:34:58    来源:二三里资讯    


(资料图片)

3月27日,记者从榆林市2023年第一次“诚信榆林”建设新闻发布会获悉,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对“2022年度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发布。

肖靖平,身份证:612725xxxxxxxx501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2610824MA704P9QX8。靖边县靖丰农资部;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销售虫螨腈(农药登记号 PD20151407,受托生产企业:山东百农思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5袋(20g/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登记证:PD20170669,受托生产企业:山东百农思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75袋(8g/袋)),两种农药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涉案农药虫螨腈75袋(20g/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75袋(8g/袋);并处罚2300元罚款。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劣质农药并处罚款,当事人及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康振忠,身份证:612727xxxxxxxx6419。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2610826MA705MBQXR;绥德县康云兽药经销部;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绥德县康云兽药经销部门市经营的“藿香正气口服液”,批准文号为兽药字080186103,该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已过期。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涉案假兽药55瓶(250ml/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共计4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300元;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依法没收涉案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当事人及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消除了影响,农资经营者受到了教育,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农药、兽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华商报记者 郝锦龙 编辑 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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