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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动迁与毗邻住户发生纠纷,安全隐患该如何避免?

时间:2022-12-17 15:19:53    来源:乌托邦的风景    

我叫刘争选,是陕西省华阴市罗敷镇台头村人,在村里拥有一处自己的房屋,与罗韦高速相邻。从高速公路动迁项目开始,涌现出了各种问题,不仅没有与本人及家人沟通,还涉及了安全问题。现不得已之下,在此,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并予以合理解决。


(资料图)

事件回顾

本人房屋在高速公路2012年开始建设前即已建成,是家中分户时变更房屋产权而来,与罗韦高速相邻,自家附近的高速公路动工之后,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在项目动工开始前,对方建设公司并没有与我及家人沟通,进行通知。后来通过上访得知我的房屋位于政府动迁范围内,但时至今日并没有有关部门跟我交涉动迁的问题,加之我的房屋,与高速公路相近,因对方未及时沟通,现在居住条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施工车辆和过路行驶车辆的日夜震动噪音让人身体不适,心情烦躁,本人及家人不免常年遭受噪音、灰尘之苦。

除此之外,在高速公路扩建时,征收土地时并没有考虑到周围住户的居住感受,修建高速公路距离房屋过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容易对家里的安全形成重大影响。

另外,为了适应高速公路的修建,高压线路也修建在房屋附近,距离我的住宅不足6米,极易引发高压电线触碰或者电击事故,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此,本人多次向镇政府华阴交通局,渭南交通局以及负责韦罗高速征地拆迁的相关部门,并多次拨打渭南12345政府热线反馈,可是各部门却互相推诿,至今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解决。

相关法律

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据悉,《土地管理法》的前述规定,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范围。面对这种房屋距离高速公路过近的情况,是否适用尚未可知。

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而避开《土地管理法》不谈,从侵权角度而言,距离高速路过近,饱受噪声、灰尘之苦,住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工作,已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业是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产业,也是服务性的产业,它的发展必然对国民经济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但在提升交通建设水准的同时,也应该兼顾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二者的统一平衡,能够促进城市向前更好、更快的发展。而发展的同时如果不能顾及到老百姓的基本权益,试问发展又有什么目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其他同样深受其害的老百姓,万般无奈之下,特别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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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速公路 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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