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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21条意见 力促可再生能源高比例低成本发展

时间:2021-07-13 09:36:58    来源:大众日报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积极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形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业态、新模式、新机制,日,山东省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围绕可再生能源拓展开发空间、保障集中消纳、促进就消纳等出台21条意见,旨在推动“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低成本、市场化、高质量发展。

内外统筹 拓展开发空间

加快开发建设海上风电基地。编制实施山东海上风电2021—2030年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配套政策,2021年建成投运两个海上风电试点项目,实现海上风电“零突破”。“十四五”期间,海上风电争取启动1000万千瓦。

建成风光储一体化基地。充分利用鲁北盐碱滩涂地和鲁西南采煤沉陷地,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发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风光储一体化基地。严格落实规划选址、土地、生态红线、电力接入等条件,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和多能互补项目建设。到2025年,风光储一体化基地在建在运装机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左右。

开拓“外电入鲁”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送电基地。统筹省内、省外资源,构建可再生能源开发新格局。推动银东直流、鲁固直流、昭沂直流等在运通道配套电源结构调整优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可再生能源送电量。支持省内能源企业“走出去”,主导或参与配套可再生能源电源基地建设。到2025年,省外来电可再生能源配套电源基地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已建成通道可再生能源送电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建通道不低于50%。

统筹可再生能源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形成易复制、可推广的“山东经验”。提升绿色示范村镇建设标准,实施“百乡千村”低碳发展行动。鼓励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创新利用农村集体未利用土地作价入股、收益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太阳能供暖制冷技术发展,扩大太阳能光热技术在生产领域应用规模,促进太阳能与其他能源互补应用。因地制宜建设生物质制气、热电联产项目,助力乡村振兴。“十四五”期间,新增乡村分布式光伏装机1000万千瓦以上、生物质发电装机50万千瓦。

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分布式光伏。倡导光伏建筑融合发展,支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在新建的交通枢纽、会展中心、文体场馆、CBD中央商务区、工业园区等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示范。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业观光项目。鼓励城镇居民在自有产权住宅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十四五”期间,新增城镇分布式光伏装机500万千瓦左右。

多措并举 保障集中消纳

提升大电网支撑保障作用。超前规划建设三大海上风电基地、鲁北风光储一体化基地等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汇集、送出输变电工程,提升大电网接入能力、送出能力和安全稳定运行水。靶向改造升级配电网,实现分布式电源“能接尽接”。强化“云大物移智链”技术应用,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实现源网荷储多向互动、友好协同调节,构建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新型电网。

统筹推进配套送出工程建设。优先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做到电源、送出工程与电网建设进度匹配;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充分论证并完全自愿前提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加快煤电机组灵活改造。“十四五”全面完成直调公用煤电机组灵活改造,在役纯凝机组最小技术出力达到30%、热电联产机组最小技术出力达到40%;新上纯凝、热电联产机组最小出力分别达到20%和30%;有条件的可加大深调改造力度。按计划、按标准完成灵活改造任务的,将煤电新增深调能力的10%作为所属企业新建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配套储能容量。

推动抽水蓄能电站高效开发利用。加快沂蒙、文登、潍坊、泰安二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开展新一轮抽水蓄能规划选点,力争枣庄庄里等项目纳入国家中长期规划,适时启动前期研究论证。推动抽水蓄能电站纳入市场运营。支持鼓励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所发电量视作风电、光伏所发电量,计入当地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到2025年,建成抽水蓄能电站400万千瓦,在建模400万千瓦。

规范自备煤电机组参与电网调峰。强化自备机组调峰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2021年底前,具备条件的并网直调自备机组进入辅助服务市场。建立自备机组调峰奖惩考核机制,将其参与电网调峰所减发电量的50%作为奖励,计入该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除背压机组外,对于不参加电网调峰的并网自备机组,按其自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分摊因电网调节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电量,相应加重该企业消纳责任权重。

加快储能设施建设。自2021年起,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配套储能设施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且满足山东省相关标准要求,与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开展电化学储能示范试点,完善储能商业盈利市场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制氢设备,制氢装机运行容量视同配建储能容量。

关键词: 山东省 可再生能源 高比例 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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