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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哪些人群限制供应?

时间:2022-02-08 07:57:44    来源:宁聚新闻客户端    

上市交易有哪些限制?

《办法》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既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获得全部产权后上市转让;也可以与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上市转让,分配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同时符合当地住房限售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

一,购房家庭在本市新购商品住房的;

二,购房家庭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成员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非本市户籍购房家庭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四,购房家庭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

五,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因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被司法处置;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产权份额如何购买?

为满足购房家庭拥有完整产权份额的愿望,同时促进住房保障资金良性循环使用,《办法》规定在两个时间段,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4年(含)、未满5年(不含)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持有其他住房的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含)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可根据届时购房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未持有其他住房等情况给予合理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购房家庭拒不履行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不允许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房源使用方面,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原则上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等情况如何处理?

《办法》还对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等特殊情形处理进行明确。

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的,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继承人或受让人没有其他住房的,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后,可以与代持机构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继承或受让后的不动产登记,住房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限制交易期限从购房家庭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继承”、“离婚析产”或“夫妻加名”等内容。

二,继承人或受让人有其他住房的,在《办法》适用范围内,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当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由代持机构按规定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违规情况如何处罚?

《办法》还对建设单位违规销售和购房家庭违规申请的情形和责任进行了明确。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销售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违规代理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购房家庭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租赁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违约责任;

三,已交付的,责令其腾退房屋,由代持机构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不能腾退的,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高价格向代持机构补缴差价款。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和房屋使用协议的,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即时失效,累计两次及以上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家庭有违反房屋使用协议约定行为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限期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逾期未改正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其5年内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记者缪靖通讯员张彩娜)

关键词: 共有产权住房 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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