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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青岛出租车驾驶员年龄将延长至65周岁

时间:2021-03-24 22:19:28    来源:青岛早报    

原标题:出租车驾驶员年龄延长至65周岁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底,青岛市全市在营巡游出租汽车1.2万辆,从业人员约1.8万人,年载客量约5千万单次。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月23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维护公竞争的市场秩序

1997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年来,随着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环境的变化,巡游车改革不断深入,网约车等新业态涌现,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业发展及管理要求。

2019年,市政府印发通知,明确了客运出租车相关权证归属,对巡游出租车经营关系作了进一步规范。本次立法,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成果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立法注重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张桂芹说,《条例》既立足巡游车和网约车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又注重推进二者管理政策逐步统一,维护公竞争的市场秩序。如对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车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以及服务基本要求等进行统一规定,属于不同业态的特殊要求作例外规定。 《条例》推动解决出租汽车营运服务方面的难点痛点问题,对拒载、绕路、擅自招揽他人同乘、不合理收费、线上预约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不一致等问题作出规范。

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共五十一条,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规范经营资质管理。 《条例》为了保持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总体数量稳定,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出租车驾驶员年龄延长至65周岁。

提高营运服务质量。 《条例》综合衡营运方与乘客之间、巡游车与网约车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营运安全、文明服务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条例》总体上坚持新老业态融合,对于同类违法行为确定同样的处罚标准,促进公竞争。为督促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证件、不文明服务、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由原来的50-100元,提高到100-500元;对拒载、绕路、擅自招揽他人同乘、不合理收费等严重影响营运秩序的行为,处罚额度都提高到了500-2000元。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黑车”问题,《条例》明确禁止,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使用“黑车”的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实行“双罚”。

此外,《条例》规定,乘客乘坐巡游车的,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标准支付车费;乘坐网约车的,应当按照网约车经营者公布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当次路、桥(含渡口、隧道等)通行费用由乘客支付,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乘客乘车时提前说明。当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高于规定标准收费,或者网约车高于公布标准收费的;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费发票的;不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旎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刘文超

关键词: 青岛 出租车 驾驶员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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