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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查处不按要求佩戴口罩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3-22 22:16:35    来源:腾讯网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是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必要措施,也是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的底线要求。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依法查处不按要求佩戴口罩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所有居民出入公共场所、密闭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的;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一、追究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追究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追究法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广大市民朋友认真履行个人疫情防控责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自觉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拒不配合佩戴口罩或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向属地村组(社区小区)举报,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华阴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关键词: 依法查处 传染病防治法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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