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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借廉租房,后果来了!

时间:2022-04-21 13:54:01    来源:旬阳法院    

导读

近年来,少数廉租房住户因自身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继续承租的条件甚至将廉租房转作他用谋取利益,不但违背党和政府为社会底层群众提供生存保障的初衷,而且对于其他符合条件但正在排队承租的困难群众造成实质不公平。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廉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承租人自愿腾退房屋。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居住于刘湾社区,因家庭住房困难申请廉租房。2021年5月25日,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与刘某签订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刘某租住位于旬阳市城区党家坝瑞祥家园廉租房小区的一套50余平米房屋,月租金为2元/平米。刘某租赁房屋后,将房屋转借给他亲戚居住,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发现此情况后,以刘某擅自将租赁房屋供他人使用,违反合同约定,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立即腾退房屋。经旬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刘某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于十日内腾退房屋。

律师提醒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转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仅要退出租赁住房,在五年内不能再次申请,还可能面临被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希望广大廉租房住户合理合规地使用来之不易的房源,在约束自身行为的同时,也能共同监督廉租房违法转借、转租的行为,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公平使用,维护廉租房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秩序。

法条链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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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租赁合同 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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