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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吴堡县关于规范房地产领域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15 21:34:33    来源:腾讯网    

吴堡县关于规范房地产领域

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的通知》、《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收缴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二)基本含义

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是业主购房时缴纳的为将来房屋修缮的基金,单户核算,统一管理使用,是房屋的养老金,是在前期物业房屋的保修期以后使用的。后期房屋修缮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完了,根据规定由业委会筹集,每个业主依据名下产权的面积缴纳维修基金,总之维修基金是不准任何人动用,只有对房屋或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维修时才能使用。

(三)收取时间

交契税的时候 ,交专项维修基金。一般情况下办按揭或者办不动产证时候交,最迟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收取标准

按照《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的通知》之规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具体交存数额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50元/㎡;多层住宅(7层以下,配备电梯的)55元/㎡;小高层、高层住字(7层以上、含7层)90元/㎡;非住宅物业,包括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等按照以上多层、高层建筑分类标准进行交存。

(五)使用程序

专项维修基金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列支;

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帐户内的余额。

5、 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存维修资金。未按照规定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建设单位、业主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2日

制作:张家辉编辑:韦江江审核任建民

关键词: 维修基金 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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