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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山东公司3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防员工违法违规存漏

时间:2020-09-15 15:20: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网站于9月10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显示,经查,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未严格落实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的要求。三是下属的平度人民路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开户资料缺失,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山东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认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2020年10月2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此外,自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对全部分支机构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于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信证券山东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2日,注册资本24.94亿人民币,姜晓林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全资子公司。

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129.27亿元,张佑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77亿股,持股比例17.62%,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0.00亿股,持股比例15.47%。

中信证券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山东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97.74亿元,净资产人民币64.33亿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3.19亿元,利润总额人民币5.24亿元,净利润人民币3.92亿元;拥有证券分支机构70家,员工2575人(含经纪人、派遣员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应当要求合规总监出具书面合规性专项考核意见,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对于重大合规事项,可制定一票否决制度。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制定标准化的开户文本格式,制定统一的开户程序,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的决定

〔2020〕8号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未严格落实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的要求。三是下属的平度人民路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开户资料缺失,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自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对全部分支机构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于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9月9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关键词: 中信证券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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