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6日公布了浙江保监局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及陶小华(简称“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18〕27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虚增员工何某某的工资,向其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发放工资381984.37元,并利用代为保管该银行卡的便利,将上述款项取现后,向何某某自行保管的尾号为7662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转存其实际工资148317.67元。何某某离职后至2018年3月,该公司编造向何某某发放工资的事由,向其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发放工资125733.58元,并利用继续保管该银行卡的便利,将上述款项取现。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套取资金359400.28元,用于该公司业务渠道维护等费用支出。
陶小华,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经理,从2011年1月20日起任职至今,且在任职前的2010年9月起已实际承担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职责,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保监局指出,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浙江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陶小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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