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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山东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时间:2018-12-03 08:34:50    来源:齐鲁晚报    

为进一步激发我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同时,支持高层次人才兼职兼薪,鼓励高层次人才离岗创业。

高层次人才集中单位可调高绩效工资总量

《意见》明确,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倾斜,允许其突破一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适当调高绩效工资总量。对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意见》提出,实行灵活有效的分配方式。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其中,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在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要求,通过双方协商,以协议形式确定收入水平,协议工资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所聘岗位的基本工资。根据工作需要及拟聘用或已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综合考虑预期效益及其周期性等因素,由双方协议确定工资水平,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

年薪制是指事业单位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确定高层次人才年度收入水平。

据介绍,年薪一般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三部分。基本年薪应包括所聘岗位基本工资,按月发放。效益年薪根据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依据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发放。对超额完成预定任务指标、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发放奖金。

此外,项目工资制是在事业单位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等工作任务中,根据高层次人才在项目周期内承担的阶段性任务,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工资。项目工资分配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项目工资制适用于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值得注意的是,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在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外不得再发放其他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在缴纳社保时,实行协议工资制的人员,协议工资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奖金暂不纳入;实行项目工资制的人员,项目工资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兼职正职领导的

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意见》提出支持高层次人才兼职兼薪。高层次人才经单位同意,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社会组织等兼职的,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兼职收入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其中,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的,不得到企业兼职;同时担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同时担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经批准可在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按国家规定离岗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离岗期间由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离岗创业收入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离岗期满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等情况重新确定;离岗期满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须与其解除人事关系,不再发放相关待遇。记者周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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