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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时间:2022-03-21 10:18:26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今年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参照《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

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又或因其他单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和有关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破产后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

《办法》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形分别明确了处罚标准。(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付玉婷 报道)

关键词: 山东省政府 重大事故隐患 省政府安委办 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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