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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实施“新老划断” 进一步明确名称和经营范围

时间:2021-01-28 14:31:55    来源:证券日报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私募基金已登记或未登记在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对私募基金监管发展进行了“新老划断”;同时,还对未备案基金进行了整改强调,整改过渡期为半年。

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私募基金进行严监管,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去伪存真的良性行业生态,将提升行业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推动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本源,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未来,私募基金行业有望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并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进一步明确名称和经营范围

记者获悉,此次中基协发布的《通知》,实则是对今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落实,其重要内容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明确。

此前,《规定》中曾明确,中基协可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中,业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等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内容的整改时间较为关注。

此次中基协发布的《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几方面:一是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的管理人登记申请,应当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规定》第三条要求执行;二是针对《规定》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三是在2019年9月1日前,中基协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

《通知》同时要求,在整改期间,中基协将对外公示相关情况,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中基协将暂停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也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

杨玲告诉记者,《规定》主要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等内容,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去伪存真的良性行业生态,提升行业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

“规范私募名称和经营范围,有助于投资者明辨真伪。”杨玲介绍说,《规定》规范私募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具体表现在“不得”和“应当”两个方面,这是监管首次对私募基金名称作出类型分类的要求。此举大有意义,因为私募行业的细分较为专业,普通投资者常常难以区分,实际上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私募的投资方向、业务模式等大大不同。同时,此举有助于私募机构聚焦主业发展,使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更好地判断私募类型,有效防止“伪私募”。

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基金

记者了解到,《通知》同时对未备案基金也进行了再次明确,要求“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此前发布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中国母基金联盟秘书长、水木资本董事长唐劲草表示,《规定》对私募基金的全方面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基协针对可能存在的以“买卖牌照”方式钻新规漏洞的行为,提出了“堵洞”方案。

事实上,目前私募业仍存在不登记、不备案的现象,而要求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是基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未备案私募基金有了6个月的“整改窗口期”,私募行业严监管正在进行中。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严控金融风险的总要求下,监管机构正在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记者王宁)

关键词: 私募基金 监管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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