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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院通报5起司法救助申请人为女性的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10 21:06:40    来源:平安龙江网    

3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全省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通报5起司法救助申请人为女性的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2021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体系,持续推进国家赔偿审判专业化,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高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全省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20件,审结案件317件,救助465人,其中救助女性186人,发放救助金1207万元。

据介绍,去年10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对2名因案涉贫的困难群众开展共同救助,探索创新了跨省联动救助工作机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并向全国法院推广。今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探索构建多方联动、多方救助体系,与检察机关、民政、教育、妇联、残联等部门对接,形成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工作合力,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新闻发布会同时通报5起司法救助申请人为女性的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离婚抚养费无力支付司法救助1.5万元解困

2018年,王某与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岁的女儿由王某抚养,于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但因于某去向不明,亦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无法执行抚养费支付程序。而妻子王某又常年有病,无固定收入,加之女儿患病需要经常住院治疗,医药花销大,母女二人靠亲属资助勉强维持生活,王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王某的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孩子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诉讼实现,致使救助申请人母女生活陷入困难,其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最终决定依法给予王某司法救助金1.5万元,助其暂渡难关。

交通肇事致贫家属获得司法救助2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人彭某驾驶一辆货车,因超速与对面客车相撞发生交通肇事,致使货车内乘坐人刘某死亡。事后,法院判决被告彭某、保险公司、张某、货运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万元、张某支付2万元外,其余赔偿款约20余万元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未果,法院于2015年8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刘某的收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刘某死亡时,其儿子年仅7岁,后因营养不良等原因患有骨质疏松症,一直无法上学,妻子陈某因身患心脏病、乙肝等疾病无法劳动,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靠低保艰难度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因被害人死亡导致近亲属生活困难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陈某母子无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全部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国家有关司法救助对象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陈某司法救助金2万元。

老人被打伤未获赔偿司法救助5万元解燃眉之急

2019年10月,赵某致王某右手骨折等伤痛,法院判决赵某给付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侵害人身权赔偿款合计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赵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但因赵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3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王某因没有固定收入且体弱多病,加之身体伤残,生活陷入困境,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作为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妇女,缺乏劳动能力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法院决定依法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某司法救助金5万元,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重拾生活信心。

丈夫身亡妻子伤残无收入司法救助5万元解困

2015年,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法院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宋某等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5万元。立案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徐某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结。但是,宋某的妻子胡某患有骨股头坏死、冠心病等多种疾病,肢体二级残疾,没有经济收入,为农村低保户,无法得到丈夫死亡赔偿金的胡某,生活陷入困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胡某请求符合规定,应当予以救助,依法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胡某司法救助金5万元,助其摆脱生活困境。

夫妻车祸双遇难老母幼子获司法救助金6万元

2012年1月,闫某和妻子驾驶货车,与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闫某及妻子张某当场死亡。事后,法院判决高某的雇佣人宫某赔偿闫某和岳母李某等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查,被执行人宫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始终在逃,执行标的19万余元全部未实现,法院对宫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某现年75岁,身体多病,独自抚养闫某两人的女儿,闫某夫妻生前没有住房,祖孙二人挤住在年久失修的老房,靠李某每月1600元退休工资维持生活,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是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是交通肇事案受害人母亲,因事故导致老人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法院决定给予李某及其外孙女司法救助金共计6万元。(东北网)

关键词: 司法救助 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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