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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钱,碳配额能抵债吗?为你揭秘“碳执行”首案背后的故事

时间:2022-03-04 08:52:27    来源:福建长安网    

林超没有想到,自己接手执行的案件,会成为全国“碳排放配额执行”第一案。

林超是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他的印象里,碳排放配额的状态一直是“大热大冷”:一面是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地方碳市场试点建设红红火火;另一面则是碳排放配额在法院执行环节的沉寂平静。

2021年年底,由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成为全国首例碳排放执行案,林超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下面,就为你揭秘“碳执行”首案的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故事。

进退两难,执行僵局怎么破?

“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将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近日,林超在介绍这起“碳执行”案件时,深有感触地说道。

这起执行案,涉及到顺昌县当地某化工企业和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化工企业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以地块不动产作抵押。后企业未能还款,银行起诉至法院。经调解,企业应偿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若未还款,银行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调解书生效后,企业未履行,银行申请执行。

顺昌法院法官到该化工企业走访,提供司法服务

“我是2021年3月开始负责这起执行案的,起初看到相关案卷,感觉就是很平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并没有碳排放配额相关的内容。”林超回忆起他刚接手案卷时的感受。而在接下来的执行过程中,顺昌法院查封了该企业的抵押财产,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经调查还发现,该公司因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而陷入讼累,除顺昌法院外,还有多家法院在执。

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步步紧逼,一边是极易诱发的不稳定因素,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如何最大限度降低执行强制措施对被执企业的影响?成了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以碳为媒,摸着石头过河

据悉,涉案企业是顺昌县当地重要的化工企业,案件的抵押物是企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厂房),而企业在申报的企业财产中,也均是生产设施、土地以及厂房,并未提及碳排放配额。那么,顺昌法院为何最终将目光投向碳排放配额?这源于对时事政策的关注。

林超在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案件中的公司作为化工企业,会不会也有可以进行交易的碳排放配额呢?”林超决定继续核实企业资产。

再次来到企业,林超发现还真有相关的碳排放配额。原来,近些年这家企业技术改造及节能减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当时企业对碳排放配额认识不多,只觉得碳排放配额是其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指标,并没有意识到配额的经济价值,因此便没有进行资产上报。”林超表示。

法官研判案情

在企业核定资产后,林超返回法院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顺昌法院立即开会对案件执行进行研究。顺昌法院的谨慎可以理解,在此之前,碳排放配额执行在国内并无案例可供参考。

顺昌法院经研究认为,碳排放权作为新型财产性权利,具有商品属性,依法可以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尽管企业碳排放配额并非富足,执行部分后与本案应执行标的额6000万元仍有很大的差距,但法院可以对企业多余的碳排放配额采取执行措施,为碳排放权的执行迈出第一步。

在南平中院的支持和指导下,顺昌法院决定采取“碳执行”的策略。法院的决定给林超吃了定心丸。他再次来到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阐明执行法律法规及碳排放配额的可执行性,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与企业进行沟通。

然而,这个两全其美的执行方案,一开始并未获得企业的信任。

“碳”索不止,助力企业爬坡过坎

变化在一次次释明说理中呈现。

“起初,我们一直担心法院处置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可能影响之后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需要,也怕社会对我们留下不重视生态环保的不良印象。”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来这了解我们的司法需求,阐明了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了执行的利害影响,这才打消了我们的顾虑。”

就这样,顺昌法院迎来了“碳执行”的第一次“胎动”。

顺昌法院“碳执行”过程示意图

2021年9月14日,顺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该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即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企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同年10月20日,顺昌法院向海峡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2022年1月12日,顺昌法院将“碳执行”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用于抵扣执行费。目前,该公司已有5054单位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成交款97163.7元。

法官依法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虽然执行成交款数额不大,但该案的成功执行,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结果,拓宽了执行工作思路,为今后执行企业的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型财产提供了经验启示。”南平中院执行局局长蔡章辉如是说。

企业有需求、司法有意愿,发展正当时、水到渠已成。2021年10月28日,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适时指出碳排放权等涉碳权利具有法律属性。

顺昌法院紧紧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紧研究部署,及时出台《关于生产企业碳排放配额执行的实施方案》,助力生产企业探索出一条低成本、市场化的绿色减排道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出台《关于生产企业碳排放配额执行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明确,八大重点减排生产企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均具有可交易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就“碳执行”具体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和改进。

敢闯、敢试、敢为人先。顺昌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甘代兴表示,“顺昌法院将在总结这一创新机制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碳执行’的创新、完善与推广,让法治营商环境成色更足、底色更亮,为新时代推动顺昌绿色高质量发展超越,率先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关键词: 生产企业 借款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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