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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10年,青海案件量年均增长166%

时间:2022-03-02 18:27:18    来源:青海法治报    

“酒喝多了胆子就大,觉得路上根本没有人和车,更别提交警了。”“我也没喝多少,更何况回家的路闭着眼睛都能走,运气不好才会被交警查处,抓住就是罚款扣驾照吧,我又不会开车撞人……”这些话都出自酒后驾驶人之口。

截至2021年5月1日,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已满十年。十年来,青海省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占98%以上,远超位列第二的盗窃案。

屡次醉驾讳恶不悛

2020年8月23日凌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的严某醉酒,心里盘算着,回家的路一向空旷,少有行人,而且又不是逢年过节,交警不可能夜间巡查,开车回去肯定没问题。严某就这样醉醺醺地上路了。

就在严某驾车驶出小巷时,醉眼朦胧的他一脚油门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了。

经公安机关鉴定,严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8mg/100ml,已达到深度醉酒的程度。更为严重的是,严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此案经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严某曾是当地某单位职工。2016年、2018年两次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这次醉驾,是严某在驾照已吊销的情况下,第三次以身试法。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综合考虑严某屡次醉驾、无证驾驶、交通事故负全责、血液酒精含量高4项从重情节。

青海省门源县检察院之所以会对严某提出从重从严的量刑建议,正是因为危险驾驶行为及各种从重情节会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检察机关坚持从重、从严执法的取向,也能充分发挥刑罚在惩治和预防醉驾中的作用。

最终,法院对严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青海省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从2011年的27件,快速上升至2020年1450件,增长了53.7倍,案件量年均增长166%,高于全国平均增幅。

入刑十年喜忧参半

实际上,现实中并不缺少践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守法公民,他们开车不喝酒,或喝酒找代驾,守护酒局后的自己和无辜的人。那么,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跃居刑事追诉第一罪的原因究竟何在?

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的持续增长,是让醉酒型危险驾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同于以往的经济水平、思想观念、社会需求,如今,家家户户拥有一辆车并非难事。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目前青海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46万辆,机动车驾驶人保有量超过173万人,特别是西宁市机动车保有量即将突破80万辆,即平均每3人拥有一辆机动车。

其次,是公安机关逐年加大的查处力度,更是让抱有侥幸心态者失去了机会。机动车、驾驶人员基数的增长同样会引起交管部门的关注,除了加强日常的巡查,还针对旅游旺季、暑假、节假日等酒驾行为高发的不同时段采取集中路查、异地用警、交叉执法等方式。

市民刘先生接受采访时说:“七八年前,聚餐时大家都会喝酒,总有人喝酒后,感觉自己意识清醒就开车送其他人回家。现在可不敢这样,晚上车也多了,交警排查的严厉,还有代驾这个职业,驾驶人比以前守规矩多了。”

再次,公民法律、安全意识的淡薄也是其中原因之一。由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本更多体现为犯罪后的车损赔款、伤亡医药费等,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醉驾入刑的严重性不甚理解,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持续作祟。不少酒醉驾驶人认为,交警一般是在夜间查处酒驾。白天,尤其是上午并不会检查。

2021年6月10日7时20分,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分别在辖区建国大街和滨河路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通过对过往车辆驾驶人酒精检测发现,两名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测得数据分别为20mg/100ml和56mh/100ml,这看似轻微的血液酒精含量,依然引起了执勤人员的关注。通过现场讯问,两人均是头一天喝酒,他们都坦诚交代:“早上起床后,我觉得状态还行,就自己驾车上班,没想到会被执勤交警查处。”

醉驾入罪的门槛低、处罚轻。醉驾案件取保候审率高达94.26%,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相对较低,且群众对此的负面评价远远小于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驾驶人对于醉驾危害性的认识。

酒驾危害谨记于心

自醉驾入刑以来,青海省对酒驾持续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针对此类案件的办理逐渐提升办案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建立起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形成快侦、快诉、快审的工作流程。

然而,青海省醉酒驾车的现状并不乐观。自201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的深度醉酒驾驶人3364人,占总人数的45.3%。对比全国的数据分析来看,各省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车辆者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占比为20%左右。

青海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党春艳提醒广大驾驶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非一句空话,也更没有限定谨记人群。要将其深度融入于我们的生活,需要每一个人遵守,只要大家互相告知,互相提醒,醉酒驾驶就会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 酒精含量 检察机关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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