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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具体情节

时间:2022-02-10 10:18:21    来源:沈阳日报    

日,《辽宁省校园欺凌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发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草案)》提出,学校将设立并公布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建立师生联系、同学互助、紧急救助等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支持和引导被欺凌的学生向学校求助。

《条例(草案)》中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学生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学校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和校园欺凌警示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安全、校园欺凌防治等宣传教育培训。学校将建立健全预防校园欺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完善校园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学校将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发现苗头、倾向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条例(草案)》还提出,学校将设立并公布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建立师生联系、同学互助、紧急救助等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支持和引导被欺凌的学生向学校求助。学校教职工应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学生发现可能存在或者正在实施校园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接到校园欺凌报告的,按照规定开展调查,由校园欺凌治理组织对是否属于校园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并通知相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学生或者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确需复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复查,并将处置意见书面通知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对校园欺凌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实施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犯罪的,学校不得隐瞒,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记者邱菊)

关键词: 辽宁省 校园欺凌 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 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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