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制 > 正文

《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明年起实施

时间:2021-12-30 09:01:35    来源: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大力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从明年1月20日起实施。

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其他信访举报渠道进行举报。

《规定》明确,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三)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六)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七)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八)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举报的单位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九)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十)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被举报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方式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至(九)项的举报奖励事项,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第六、七、八条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

(二)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举报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

(四)举报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方式进行举报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

(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关键词: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青岛市 生态环境 违法单位

凡本网注明“XXX(非中国微山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