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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不上还欠利息 两公司被“告”上仲裁庭

时间:2021-06-09 10:41:11    来源:淄博晚报    

借款还不上,还欠利息,淄博某公司与贷款担保人被某银行“告”上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最终裁决,淄博某公司偿还所欠申请人某银行淄博支行借款本金45650000元、利息1285631.93元及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同时承担仲裁费;被申请人借款担保人淄博某塑料公司和市民朱某一、朱某二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申请人仲裁申请称,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45650000元,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向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发放了借款45650000元,到期日为2019年7月24日。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某塑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申请人淄博某塑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7月20日,由于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淄博某塑料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约定展期金额45650000元,展期到期日为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淄博某塑料公司同意就借款展期继续提供担保。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朱某一、朱某二共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申请人朱某一、朱某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在贷款存续期间,连续多次发生欠息,截止到2020年5月21日积欠利息1285631.93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未归还,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5650000元及利息1285631.9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清偿);裁决被申请人淄博某塑料公司、朱某一、朱某二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该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欠息清单、借款展期协议等一系列证据,并经被申请人各方当庭质证。被申请人各方均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5650000元,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构成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承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某塑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淄博某塑料公司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8月7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发放了借款45650000元,到期日为2019年7月24日,贷款利率为4.35%。2019年7月20日,由于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淄博某塑料公司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展期金额为45650000元,展期到期日为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淄博某塑料公司同意就借款人借款展期继续按照其与贷款人签订的原担保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

为确保借款展期协议的履行,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朱某一、朱某二共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朱某一、朱某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淄博某塑料公司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展期协议、保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7月20日为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45650000元借款进行了展期,贷款利率为4.75%。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0年5月21日共欠申请人贷款本金45650000元、利息1285631.93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均未归还。被申请人淄博某塑料公司、朱某一、朱某二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

仲裁庭认为,各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以及保证合同都是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申请人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淄博某公司偿还所欠申请人某银行淄博支行借款本金45650000元、利息1285631.9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及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申请人淄博某塑料公司和朱某一、朱某二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媒体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李树国)

关键词: 借款利息 仲裁庭 清偿责任 淄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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