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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聚焦:监控无法辨认面部,两起案件是否系同一人所为?实验和鉴定拨开迷雾

时间:2023-05-05 17:36:38    来源:浙江法治报    

小偷熟门熟路,数次溜进豪宅盗窃茅台酒。但人赃并获后,他只承认被抓获当天的盗窃事实。监控视频无法辨认面部,小区保安的证言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获取了图像同一性鉴定意见这一客观性新证据,提出抗诉。


(资料图片)

近日,该案获法院支持并当庭改判。

惯犯的“小算盘”

嫌疑人吴某是一名有多次盗窃前科的“老油条”。

2021年12月某日凌晨,吴某至慈溪市某别墅小区行窃,偷得王某存放在家中的53度飞天茅台酒2箱,后在逃离至该小区大门附近时被小区保安抓获。保安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并扣押吴某随身携带的帽子及编织袋、绳子等作案工具。

本以为只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然而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反映,大概半个月前,家中也有2箱茅台酒失窃,而监控画面只拍到小偷带着口罩和帽子,无法辨认面部。

经多次讯问,吴某拒不供认半个月前的那笔盗窃事实。但从第二起失窃案监控视频中能看出,吴某对路线十分熟悉,而多名小区保安也反映,每次都看到吴某头戴黑色鸭舌帽,提着花色编织袋,按照相同路线出入小区。

结合半个月前吴某前往宁波海曙某烟酒商场销赃2箱茅台酒的烟酒店店主指认,检察机关以吴某涉嫌多笔盗窃事实,在被害人王某家中盗窃共计4箱茅台酒进行指控,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但因第一起失窃案件缺乏直接指向系吴某作为的客观证据,法院没有认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找到关键突破口

收到一审判决后,检察官认为吴某和第一起失窃案件高度关联。但如何对案件证据的客观性进行突破,从而排除合理怀疑?案件的难点在于第一起案件监控画面中的作案人员面部被大部分遮盖,故无法比对面部特征,从而确定前后系同一人。

于是,检察官又多次走访现场,全面调取前后两次王某家中、小区内外道路监控,通过对监控视频画面一遍又一遍地仔细对比甄别,终于从吴某配饰及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上找到关键突破口。

经比对,吴某所戴鸭舌帽与第一起失窃案作案人员所戴的鸭舌帽外型相同,帽头都有一个刺绣的黑色字母“M”字样,两次使用的皮筋均是红白相间的绳子,就连使用的编织袋也都是市面上不常见的爱心图案,且每一面颜色及排列均不相同。

这些发现更加增强了办案检察官抗诉成功的信心。

在证据前“破防”

此后,检察官联系上一家具有图像鉴定资质的省内专业鉴定机构,对前后两次盗窃人员的鸭舌帽、编织袋及绳索等随身物品进行同一性鉴定。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发挥合力,分饰“导演”和“吴某”两角,由“吴某”戴上帽子,携带编织袋和绳索,在同一监控点下对第一次案发当天的情景进行1:1还原和拍摄,以获取鉴定人员所需要的鉴定角度。

经鉴定,前后两次盗窃人员使用的编织袋具有同一性,绳索及所戴帽子具有同类性,这个结论让检察官和被害人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经过二审开庭,吴某的“负隅顽抗”在确凿的客观证据面前终究是“破了防”,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当庭判决认定吴某前后两次进入王某家中行窃的事实,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心存侥幸心理的吴某被法律严惩,并失去了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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