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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彩礼属于赠与吗?

时间:2022-04-21 10:25:04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案例:小张与小王2020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过程中的小张出手阔绰,经常赠送礼品给小王及其家人,一看就是一副成功人士的样子。交往两个月后,二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婚后他们对彼此的美好印象一步步走向破灭。原来,小张并没有稳定的工作,虽然经营着一家小店,但由于生意不好,常常入不敷出;小王也因贪慕虚荣,沉溺于购买高端奢侈品,甚至在小额贷款平台欠下了高达数十万元的债务。就这样,二人在结婚九个月后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起诉离婚。

在法庭调解阶段,小张与小王均承认他们婚前对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稳固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按说两人结婚仅有九个月,既不牵扯子女抚养问题,也无什么值钱的共同财产,完全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为什么偏要选择起诉离婚呢?原来,问题的关键出在彩礼上!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结婚给付彩礼是一项传承已久的习俗,但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天价彩礼”使得这一习俗日渐变味,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已经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对此,我们邀请镇原县法院的刘永正法官来答疑解惑。

记者:已经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法官:给付彩礼不是婚姻构成的法定要件,而是长期流传下来的一个风俗习惯,古有“六礼告成”一说,六礼之一的“纳征”就是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这个聘礼就相当于现在的彩礼,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送出去的彩礼是不能要回来的。但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天价彩礼”使得这一传统逐渐变味,彩礼花费动辄达数十万元,已经严重超出了大部分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一旦婚姻解除,就会产生彩礼纠纷,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关于彩礼方面,我国法律有什么具体规定?

法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彩礼,而是禁止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天价彩礼”实质上是典型的买卖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原则上是要全部返还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给付彩礼一方要求还回彩礼的,法院会根据彩礼数额、婚姻持续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去向用途、是否生育子女、给付彩礼方对婚姻的破裂是否有重大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需注意的是,现实中有一些经济往来是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比如,男方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情赠送的小礼品,为了增进感情给付的小额现金、过年过节出于礼节性的赠与、男女双方共同消费的费用、办理婚宴及婚礼的支出等等都不属于彩礼范畴。

记者:彩礼属于赠与吗?区别是什么?

法官: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是非法的,但面对这种长期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如果要说个定性,那就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的一方追求的是缔结合法婚姻并与对方长期共同生活;如今“天价彩礼”其实已经与赠与“渐行渐远”,逐渐演变成为我国部分地区的一种恶习。

法官提醒,彩礼本是婚姻美好的象征,不应变成冷冰冰的金钱数字。结婚双方应崇尚文明节俭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跟风攀比等不正之风。(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关键词: 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彩礼属于赠与吗 风俗习惯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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