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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400万余元!青海公安成功捣毁一“帮信”团伙

时间:2022-04-18 17:05:02    来源:海南政法在线微信公号    

如果有人告诉你

有一种叫做“跑分”的网上兼职

动动手指、刷刷流水

躺着也能挣大钱

听起来是不是很心动?

千万别心动!

你以为自己掌握了“财富密码”

却不知自己已经掉进犯罪分子“跑分”陷阱

等待你的不是日进斗金

而是法律的严惩

“我们在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也强化犯罪源头的治理。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号、营业执照等行为,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作案工具。我们坚决查源头、铲土壤,奋力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主办民警李加才让

为严厉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青海兴海公安始终保持对非法收购、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铲除违法犯罪滋生土壤。近日,青海省兴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联合省公安厅反诈中心成功打掉一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团伙,抓获涉案嫌疑人2名,查获大量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关联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流水高达400万余元

网上冲浪找到致富“捷径”

李某(化名)暗自窃喜,以为自己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及电话卡信息,交由电信诈骗分子用于刷“流水”,借此得到高额报酬。

尝到甜头拉拢他人“下水”

尝到甜头的李某带着自己私心将这份“肥差”介绍给了常有来往的白某(化名)、西某(化名),并向2人许诺会给予可观的佣金。其中白某因受“佣金”诱惑,便带动朋友西某一起继续拉人头办理银行卡、电话卡用来“刷流水”赚钱。于是,在李某的指导下2人分别下载注册指定的软件,并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到平台个人账户里,随后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诈骗分子将非法资金转入在平台中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紧接着再将资金迅速转出到其他账户中,从而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诈骗分子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

精准研判摧毁“发财梦”

本以为“跑分”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天网恢恢。在接到涉诈线索后,兴海警方严密部署,转变侦查模式,创新打法战法,经过多警种协同配合、缜密侦查、连续作战,逐渐摸清案件脉络,固定相关证据链,这一帮信团伙,在兴海警方联合省厅反诈中心充分利用“警银协作反诈机制”及精准研判之下露出了狐狸尾巴。兴海警方雷霆出击,尽锐出战,最终将其一网打尽,于4月12日成功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嫌疑人2名,有效打击了电信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

目前,为进一步追赃挽损,青海省兴海县公安局正联合省厅反诈中心继续深挖收贩卡上家。

现场所查获的大量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

经核算,李某、白某两人所绑定银行卡非法支付结算涉案流水总计高达400余万元;经审讯,2名涉案嫌疑人均已如实供述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事实,现已被兴海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电信诈骗治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部门联合整治。应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着力堵塞监管漏洞,坚决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其次,要严格落实电信领域整治措施,建设完善的电信网和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诈骗电话防范系统。最后,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防范提示,建立全民化的防诈骗宣传参与机制,打好防诈骗、反诈骗人民战争,让诈骗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全民反诈!

警方提示

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等证件均不能交易买卖,非法卖卡将可能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广大群众要警惕“借出身份证可以赚钱”的幌子,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同时,广大群众在妥善保管好自己相关证件的同时一旦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法律知识链接

(一)如何认定“帮信罪”?

1、要看是否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要看是否提供了网络相关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3、要看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

(二)如何认定“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怎样算是提供帮助?

除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刑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提供帮助”的行为类型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七点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关键词: 信息网络 违法犯罪 电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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